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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老哥俱乐部交流区:超35万亿元地方专项债管理将升级!

来源:j9九游会老哥俱乐部交流区    发布时间:2025-09-10 23: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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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公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范专项债项目单位会计核算,从而加强专项债还本付息资金管理及项目资产管理,提高专项债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债慢慢的变成了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政策工具,近些年专项债发行规模快速攀升,今年新增专项债发行规模高达4.4万亿元。财政部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约35.51万亿元,占整个地方政府债务余额(52.8万亿元)比重达到67%。

  地方专项债是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大多数都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因此,专项债的发行与使用情况,直接决定了建筑业的项目来源、产值规模和增长态势。

  专项债是建筑业的重要“输血”通道。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时,政府常通过扩大专项债发行规模来刺激投资、稳定增长。巨量的专项债资金转化为具体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市政管廊等实体工程建设项目,为建筑公司能够带来庞大的订单和业务需求,直接驱动建筑业产值的增长。

  此外,专项债项目不仅直接惠及建筑施工环节,更会带动上游钢材、水泥、机械等原材料和设备制造业的需求,同时项目建成后还能提升区域经济价值,改善营商环境,间接刺激商业地产、工业生产厂房等更多市场化建筑需求,为建筑业带来持续的发展动力。

  此次《规定》通过完善专项债会计处理,来推动项目单位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合理预期财务风险,并通过提交专项债项目投资表及资金还款情况表,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规定》分别明确了专项债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和企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具体规定,以真实反映项目单位的财务情况,压实管理责任。

  此次《规定》还要求项目单位理应当填制“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并归集整理有关信息,包括专项债券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期累计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金额、本期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金额,累计偿还的本息金额、本期偿还的本息金额,累计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金额、本期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金额,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累计形成资产情况、本期资产增加情况等。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这个的人说,目前,专项债券相关的信息散见于各项目单位的各会计科目,缺少信息编报和汇总体系,难以形成专项债券项目资金和资产的全貌。而为满足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的特定信息需求,通过上述专项信息填报,提供每一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信息,为专项债券项目的闭环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对各专项债券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编报,能够形成各地区和全国专项债券项目总体建设情况、总体形成的资产以及总体还本付息情况,为加强宏观管理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依据。

  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会〔2018〕31号)等规定将其承担偿还义务的部分确认为负债。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不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将其不承担偿还义务的部分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

  财务会计下,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理应当在“2502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核算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利息”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债券进行明细核算。预算会计下,按照预算管理要求需要对专项债券资金单独反映的,还应当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额外支出”等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管理需要,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理应当根据确定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至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该依据财政部门转来相关资料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按期确认利息费用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等规定,根据本级政府财政计算确定的本单位本期应付未付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利息”科目。预算会计不作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向本级政府财政偿还专项债券资金的本息时,在财务会计借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相关文件明确项目单位不再承担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资金,在责任免除时,借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预算会计不作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理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对与专项债券相关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专项债券资金、其他资金等)以及本规定有关专项信息填报要求进行辅助核算,清晰反映专项债券项目所形成资产的资金构成。

  按约定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运营专项债券项目相关资产取得的专项收入,应当计入本单位收入,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按约定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对于项目运营产生的、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财政的收入(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不作为本单位收入进行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等规定将其确认为负债并进行后续会计处理。企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不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结合具体约定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应当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目,核算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债券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企业类项目单位收到专项债券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等科目。

  企业类项目单位按期计提专项债券资金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应计利息”等科目。

  企业类项目单位偿还专项债券资金本息时,借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应计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类项目单位使用专项债券资金,按照专项债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并形成企业相关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类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债券项目所形成的上述资产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专项债券资金、其他资金等)以及本规定有关专项信息填报要求进行辅助核算,清晰反映专项债券项目所形成资产的资金构成。

  企业类项目单位运营专项债券项目相关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项目单位应当填制附后的“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并归集整理相关信息,包括专项债券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期累计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金额、本期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金额,累计偿还的本息金额、本期偿还的本息金额,累计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金额、本期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金额,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累计形成资产情况、本期资产增加情况等。

  项目单位应该依据预算管理要求,依托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系统报送有关报表和信息。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对本单位现有专项债券资金作如下新旧衔接: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需由本单位承担本息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本金金额,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应付未付专项债券资金利息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专项债券——本金、利息”科目。根据本规定应当计入本单位收入,但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要求计入应缴财政款,且尚未上缴的项目专项收入的金额,在财务会计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项目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编制“专项债券项目投资表”和“专项债券资金还款情况表”。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中有关专项债券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本表适用于取得专项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该项目专项债券本金偿还完毕时,不再填列本表。

  2.本表反映专项债券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年末止通过各种渠道投入的建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

  4.“专项债券项目”栏,按照专项债券项目的名称填列。一个项目对应多期专项债券资金的,按照项目对应的各期专项债券资金合并填列。

  7.“概算数”栏,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投资概算数,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债券项目概算数填列。

  8.“专项债券项目资产金额来源”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投入专项债券项目的资金合计数。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投入专项债券项目的专项债券资金。

  “配套市场化融资”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借入的各种借款。

  “其他资金”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投入专项债券项目的其他资金。

  9.“专项债券项目投资支出”栏所属“累计”栏,反映专项债券项目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建设支出,包括已经移交的项目资产、未能形成单位资产的基建投资以及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

  其中,“已移交资产”栏反映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各类资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其他资产”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也在此项目填列,并单独披露)、非货币性资产和其他资产。

  “其他基建支出”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应当计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和基建转出投资的各项支出。

  “在建工程”栏,反映建筑设计企业专项债券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

  1.本表适用于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需要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项目单位。

  2.本表反映项目单位各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资金的借入和偿还情况。一个项目对应多期专项债券资金的,按照项目对应的各期专项债券资金合并填列。

  3.项目单位编制本表时,应当按照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项目逐项填列。

  4.“年初余额”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项目单位年初各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余额。

  5.“本年增加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项目单位自本年年初起到本年年末止收到的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以及本年应付的利息。

  6.“本年减少数”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项目单位本年偿还的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以及本年偿还的利息。

  7.“年末余额”栏所属“本金”和“利息”栏,反映项目单位本年年末各专项债券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余额。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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